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第三人的角色失调与定位——基于15省份磋商办法与十大典型案例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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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康京涛,何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第三人的角色失调与定位——基于15省份磋商办法与十大典型案例的分析[J].中国环境管理,2022,14(3):118-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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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京涛 何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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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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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研究”(21BFX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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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发挥生态环境损害公私法协同治理的效应,在公法救济上需要明确第三人在磋商中的定位。从15省份磋商办法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看,磋商第三人存在着法律性质不明、参与方式失灵、参与效力不足三方面问题。在法治化轨道路径上,可以将磋商第三人类型分为技术专家、其他机关、利益相关者,其法律性质应分别确定为“智囊团”、协助者或监督者、监督者。参与方式上应将技术专家和利益相关者规定为应当参与人、其他机关规定为可以参与人,以此细化参与方式和参与环节。参与效力上应在区别三者功能和作用的基础上,分别规定其意见表达对于磋商结果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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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第三人 角色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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