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律
2012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涉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以下条款,作了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四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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