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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单位联合颁发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摘    要:1991年6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为使排污费征收工作顺利执行新标准,现将新的《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刊载于后,以供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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