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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摘    要: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同时废止。

关 键 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  补充养老保险  中国  《劳动法》  个人账户  集体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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