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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误区
引用本文:陈寿铿 ,吴端新.走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误区[J].安全与健康,2005(4).
作者姓名:陈寿铿  吴端新
摘    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给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但与此同时,在适用这部法律时也出现了许多难以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二)项时出现了种种误区。 误区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对此很多人的理解不一,在这样的事故发生后,是叫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呢还是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笔者经调查,有的在事故处理中就一刀切,一有这样的事故发生,均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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