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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作者姓名:钱炼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案情简介 2003年8月2日,原告高某到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预算考核岗位任职,2004年9月50日,双方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至2006年9月50日终止,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约定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协议第五条规定:“(一)乙方(原告)自终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到与甲方(被告)经营业务类似的其他公司从事类似的工作内容或担任职务;(二)甲方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竞业限制补偿费按乙方

关 键 词:竞业限制协议  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保险公司  一次性支付  案情简介  预算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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