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 申请人季某称其于2006年9月至2.008年7月11日在某大厦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月11日,被其直接雇用人陈某辞退。季某于2008年7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某大厦赔偿工资5500元;向其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1000元。季某为了证明与某大厦的事实劳动关系,向仲裁委提交了下列证据:陈某办公室钥匙、员工工作服、员工工号牌、员工本人更衣柜钥匙。在庭审中,季某又举证了一份手写的但是并无负责人签字和某大厦盖章的员工签到签退表,来证明其,XA2008年6月开始在单位上班是签到的。季某还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与某大厦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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