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应起到制度校正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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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保华.《劳动合同法》应起到制度校正功能[J].中国劳动科学,2005(12):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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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保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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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对修改《《劳动法》》的呼声很高,但作为一部法律整体上修改有其难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首先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一般来说,行政法规和一般法律作为我国法律的两种表现形式,存在着位阶上的差别,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若《劳动合同法》由国务院制定作为一部较低效力行政法规,是可以理解的。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将成为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较高效力的法律。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可以并且应该在内容上对不符合现实的法律制度进行纠正和突破,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弥补《劳动法》的不足。但这次《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原来的框架内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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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法》 正功能 法律制度 《劳动法》 行政法规 人大常委会 现实生活 效力 国务院 特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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