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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张洋,毋爱斌.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J].中国环境管理,2020,12(2):138-144.
作者姓名:张洋  毋爱斌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 重庆 401120,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 重庆 401120
基金项目:201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资助(18SFB3019);2018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2018XZXS-143)。
摘    要: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是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将预防为主环保原则落实于诉讼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核心要素的"重大风险"仍存在内涵模糊、认定主体错位、认定路径不清等认定困境.为此,应逐一做以下完善:通过界定基础对象和划定程度要求,进而明确内涵;矫正认定主体,澄清法院是唯一决定性认定主体,但同时为行政机关和专家辅助认定设计制度渠道;最后,还应适宜地构建具体认定路径.

关 键 词: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重大风险  内涵  认定主体  认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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