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摘    要:正财税2018]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