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职当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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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严海洋.工作失职当追究[J].江苏劳动保护,2008(6):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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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严海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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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指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而且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向那些玩忽失职者亮“红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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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职责 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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