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工作失职当追究
引用本文:严海洋.工作失职当追究[J].江苏劳动保护,2008(6):31-31.
作者姓名:严海洋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指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而且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向那些玩忽失职者亮“红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职责  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财产安全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