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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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晓燕 朱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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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淮安市环境监察支队,江苏,淮安,223001;淮安市环境监察支队,江苏,淮安,22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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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简述了环保行政执法与强制执行之间的关系,指出了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现行环保法律法规把强制执行的权力主要配置给法院,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很少有自行强制执行手段,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环保违法行为的发生,降低了环保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使环保行政执法的目的不能顺利和完全实现。提出环保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必须改革。改革后的环保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应该是:环保行政强制执行权全部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即自行执行;同时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强制执行权从程序制约、指导原则和救济保障措施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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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行政 行政执法 强制执行 |
文章编号: | 1006-2009(2003)02-0007-02 |
修稿时间: | 2002-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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