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环境问题本质上是市场失灵造成的外部性问题,这决定了环境保护法应是一部以行政规范为主的法律,由此赋予了政府可根据客观现实对企业、公民涉及环境的权利义务做出相应调整,政府环境责任和环境治理绩效也由此产生了明显的正相关关系。由于发展阶段、政治架构的影响,地方政府面对环境与经济矛盾时更多选择的是经济而非环境,因此政府的环境责任并不简单在于环境主管部门,而在于整个政府。笔者认为要严格禁止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和主要领导人的不当干预,必须确保政府的可诉权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实现。在经过各方利益的博弈之后,《环境保护法》将体现它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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