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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癌物质的环境管理——放射性致癌物的安全辐射范围
摘    要:我们认为现行限制放射性核素和其它致癌物允许辐射剂量的政策存在着根本性的问题。特别是由原子能法所规定的安全辐射标准和由其它有关放射性核素或其它化学致癌物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安全辐射标准就有着明显的差异。首先,我们谈谈由上述两类法规所制定的容许辐射标准之间的矛盾,然后,根据致害量和可承受量之间的确切差别,建立一套能够比较统一的反映民众致癌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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