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应该享有"知情权" |
| |
引用本文: | 李本东.从业人员应该享有"知情权"[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4,30(8):11-11. |
| |
作者姓名: | 李本东 |
| |
摘 要: | 《安全生产法》第 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这就是说在安全法律法规方面 ,国家有明文规定 :从业人员应该享有足够的“知情权”。纵观发生事故的类别 ,不外乎有违章冒险作业、麻痹大意、安全设施不完善等等 ,但也有个别地点存在危险因素 ,从业人员在不了解危险因素的情况下 ,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例如 :某厂一名职工在洗刷车辆的时候 ,发生触电事故 ,当即死亡。该厂分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 :冲刷车辆的高压水泵有一接线头漏电 ,该水泵又无漏电保护装置 ,该职…
|
关 键 词: | 从业人员 知情权 安全生产 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 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