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整改没有"第二次" |
| |
引用本文: | 胡苏.安全整改没有"第二次"[J].安全与健康,2006,0(11):20-20. |
| |
作者姓名: | 胡苏 |
| |
作者单位: | 胡苏 |
| |
摘 要: |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2号令),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转移登记。该规定只适用于非现场执法(因为非现场执法难以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对于现场执法的,由于可以直接认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而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不缴纳罚款或不接受处理的,已明确规定了处罚方法。为此,凡涉及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转移登记;对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车管部门不得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转移登记。
|
关 键 词: | 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 机动车 驾驶人 业务 建规 合格标志 现场执法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