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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整改没有"第二次"
引用本文:胡苏.安全整改没有"第二次"[J].安全与健康,2006,0(11):20-20.
作者姓名:胡苏
作者单位:胡苏
摘    要: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2号令),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转移登记。该规定只适用于非现场执法(因为非现场执法难以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对于现场执法的,由于可以直接认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而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不缴纳罚款或不接受处理的,已明确规定了处罚方法。为此,凡涉及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转移登记;对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车管部门不得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转移登记。

关 键 词: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  机动车  驾驶人  业务  建规  合格标志  现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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