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跨市区污染事故的行政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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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狄凌峰,钱卡拉.一起跨市区污染事故的行政司法[J].中国环境管理,1995(6):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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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狄凌峰 钱卡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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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6月9日8时左右,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农民陈某雇人把一只重约200公斤的废旧钢瓶运到与温岭市横河乡拥涂村交界处的小河边倾泄残液。9时左右,泥涂村部分村民发现小河边30多亩水稻稻叶不同程度枯焦。6月11日,温岭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接到受害方申诉后,初步分析.这起污染事放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行政区域跨度大,加害方为路桥区人,受害方为温岭市人;第二,时间跨度大,受害水稻正处于幼穗分化期间,无法估产,而且后期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只有等7月下旬收割前,方可确定损失额,即处理事故前后时间跨度需40多天。针对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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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污染 污染事故 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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