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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质监主管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 键 词:换新  汽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办公厅  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扩大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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