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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摘    要:财建2005]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为进一步加大煤炭生产企业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现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中涉及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具体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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