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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野生动物作宠物应严惩
引用本文:曾志杨.买卖野生动物作宠物应严惩[J].绿色视野,2015(1):69.
作者姓名:曾志杨
摘    要:"我这小熊猫、猩猩、老虎、石猴……都是顶级宠物。"近日,一则号称顶级宠物销售的广告信息在一款通讯软件上出现。销售信息中提到的小熊猫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的二级保护动物,在法律中被禁止作为商品私下交易。记者暗访发现,在几款流行的通讯软件上,小熊猫交易的信息频频出现,其价格被卖至3万到16万元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法律对国家保护动物合法的流通途径要求很高,买卖双方都必须有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但让人遗憾的是,网站上频

关 键 词:林业主管部门  国家保护动物  通讯软件  驯养繁殖  重点保护动物  销售信息  野生保护动物  二级保护动物  十二条  浣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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