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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工资
作者姓名:董文松
作者单位:山东省招远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    要:1994年8月,申请人王某到被申请人某燃料有限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中第三条约定:“甲方(被申请人)安排乙方(申请人)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2004年12月51日,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续签,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从事原工作。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劳动定额  被申请人  工资  职工  销售工作  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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