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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职工未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工资
作者姓名:
董文松
作者单位:
山东省招远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 要:
1994年8月,申请人王某到被申请人某燃料有限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中第三条约定:“甲方(被申请人)安排乙方(申请人)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2004年12月51日,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续签,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从事原工作。
关 键 词:
用人单位
劳动定额
被申请人
工资
职工
销售工作
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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