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必须“请”后才能享受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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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爱军.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必须“请”后才能享受吗[J].中国劳动科学,2011(2):5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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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爱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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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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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卢某于2008年5月23日到某纺织品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200元。2010年4月29日,卢某以不适应当地气候和个人能力难以适应公司要求为由提出辞职。工作期间,纺织品公司未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卢某休带薪年休假。2010年5月20日,卢某离开单位办交接手续后,双方因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争议。卢某于2010年7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纺织品公司给付其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25元,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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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带薪年休假 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请” 书面劳动合同 纺织品公司 2010年 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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