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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自行离职还是到期终止
作者姓名:周国良  杨晨光
作者单位: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    要:
王某于2010年8月25日申请仲裁,称2004年5月8日进入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50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王某现要求该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6.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5.8万元。

关 键 词:机械制造公司  2010年  离职  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2008年  用人单位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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