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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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钱建国,汪文.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分析[J].中国劳动科学,2011(2):4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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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建国 汪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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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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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11日,刘某入职某电子公司任专案助理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午8:00至12:00,下午13:20至17:20,约定加班加点工资以850元为基数计算。2009年7月28日,刘某以个人发展为由申请辞职。离职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某电子公司欠付其加班费,被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刘某起诉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加班费411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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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责任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8年 证明 电子公司 加班加点工资 2009年 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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