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及其司法救济途径——兼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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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毅,黄树标.论环境权及其司法救济途径——兼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6,31(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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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毅 黄树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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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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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作为保护环境权利与解决纠纷的衡平机制,它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对司法救济的需要.在运用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时,存在利益衡量的问题.作为环境法的法意基础,环境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社会性权利,有权提起环境诉讼,维护公共利益是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的基本标志.本文通过论述环境权理论及其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并对原告资格的适度放宽、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诉讼费用公平负担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以期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是公众环境权获得程序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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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权 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构建 公众环境权 司法 救济途径 公益诉讼制度 path power environment Talk establishment welfare 保障 程序 制度创新 公平负担 诉讼费用 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 原告资格 侵权救济 基本标志 |
文章编号: | 1673-1212(2006)06-0007-03 |
修稿时间: | 2006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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