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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4月29日第四十三号(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关 键 词:文物保护法  固体废物污染  港口法  十二部  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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