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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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守秋.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J].城市环境,2002,16(3):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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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守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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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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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这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得以兴旺发达的重要原因。我国法学界越来越认识到环境资源法学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意义。通过考察、分析现实的、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资源法的实施,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应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应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由环境资源法所确认、规定并在环境资源法实施中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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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资源法 调整 人与自然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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