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新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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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大昌.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新进展[J].交通环保,19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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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大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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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交通部外事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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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现行的赔偿制度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建立的。《1969年责任公约》规定了船东在其油船造成油污损害后的民事责任,并明确了其责任限制:其对任一事件的赔偿责任限于每吨(对肇事船舶的吨位而言)133个特别提款权,或将其赔偿总额限于1400万个特别提款权。《1971年基金公约》则规定了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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