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修订废弃物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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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环境と公害,,.韩国修订废弃物管理法[J].化工环保,2001,21(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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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环境と公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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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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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韩国的废弃物管理法虽已多次进行修订,但1999年度的修订不仅幅度大,而且实施后对废弃物管理将会产生良好的效果。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的废弃物管理制度 增加的废弃物管理项目包括建筑废弃物、污泥、矿渣、粉尘、废砂、固体处理物、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及指定废弃物。规定废弃物排放者首先应提出废弃物处理计划书、废弃物分析结果报告书和委托确认书。另外,排放者必须把一年排出的指定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等的详细计算书在次年3月31日前提交环境部长官。 (2)增加了确保企业破产时废弃物的妥善处理制度 韩国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相继破产,留下的废弃物处理问题成为一大难题。为了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应预先准备处理费用,按法律规定处理费用有以下三种负担方法: ①废弃物处理费用由互助会分担。 ②为了保证妥善处理废弃物,企业须入废弃物处理保险。 ③预交废弃物处理履行保证金。废弃物处理费用按下式计算: A:前年预交金额+利息 B:今年预交金额=处理单价×允许保存量×1.5 若A>B,则退还差额;若A<B,则追加预交差额。 企业停产时,环境部长官则使用预交的废弃物处理履行保证金处理其放置的废弃物。 (3)现行制度中出现的不足之处的改进和补充 ①禁止任意投放废弃物,否则判处7年以下徒刑或给予5000万韩元的罚款。 ②对废弃物进行统计调查,并制订出指定废弃物的标准分类方法。 ③为了防止二恶英的污染,禁止使用一定规模以下的焚烧炉。 ④排放者不妥善处理废弃物时,环境部长官或特别市长、一般市长、广泛区域长官及自治区长官可命令排放者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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