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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的责任
引用本文:陈维新.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的责任[J].江苏劳动保护,2007(7):47-47.
作者姓名:陈维新
摘    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关 键 词:《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  责任  工资总额  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  支付费用  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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