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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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维新.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的责任[J].江苏劳动保护,2007(7):4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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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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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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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 责任 工资总额 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 支付费用 瞒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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