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委代办工与邮政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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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芳.邮政企业委代办工与邮政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J].中国劳动科学,2006(6):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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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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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邮政局自1984年7月开始,原告到被告单位从事邮政投递工作。1986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有效期为2年。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对其短期培训,使其胜任委托工作,发给他标志服及劳动用品;被告按照有关规定每月付给原告酬金33元;原告在担负投递工作后,组织关系、生活待遇、人身伤亡事故、生、老、病、死、残等均由其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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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邮政企业 劳动关系 委代办 企业之间 投递工作 人身伤亡事故 合同约定 组织关系 生活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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