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邮政企业委代办工与邮政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引用本文:王芳.邮政企业委代办工与邮政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J].中国劳动科学,2006(6):36-37.
作者姓名:王芳
摘    要: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邮政局自1984年7月开始,原告到被告单位从事邮政投递工作。1986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有效期为2年。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对其短期培训,使其胜任委托工作,发给他标志服及劳动用品;被告按照有关规定每月付给原告酬金33元;原告在担负投递工作后,组织关系、生活待遇、人身伤亡事故、生、老、病、死、残等均由其自己负责。

关 键 词:邮政企业  劳动关系  委代办  企业之间  投递工作  人身伤亡事故  合同约定  组织关系  生活待遇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