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环保部门怎样处理由污染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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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其珍.县级环保部门怎样处理由污染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J].中国环境管理,19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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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其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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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湘潭县环保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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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各地都有因环境污染纠纷激化群众采取过火行动而触犯刑律的事件。执法机关处理这些时,习惯于只按刑法办事而忽视了环保法。县级环保部门应当怎样对待和干予这些事呢,我们的体会是:环保部门应该依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以污染事实为依据,以环保法规为准绳,就地及时处理好污染纠纷,来伸张正义,维护环保法的尊严。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市红旗钢铁厂与峡山口乡龙华村下古村民小组群众,由于污染纠纷激化,发生了农民集体挖电缆线事件。事后,湘谭市公安局湘江分局逮捕了下古村农民曾庆林和黄科生。我办经过初步了解,觉得案子涉及到污染纠纷,不能简单地依刑法论处。于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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