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北京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本单位院内搭建蒙古包。公司分管基建的负责人通过工程承包人找来木工王某,口头约定由王某自带工具负责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公司每日给付劳动报酬40元,王某干完活领取劳动报酬后与公司无其他关系。2004年8月16日,公司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帮忙搬铁板,因下雨,铁板下滑砸到王某双脚上,后经医院诊断为双脚跟腱断裂。公司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2004年9月,王某以自己是为公司干活受伤,且需要继续治疗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先行给付医疗费6000元。后经双方当事人和解,由公司给付王某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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