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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摘    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务局:为提高人民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做好书记员聘任制改革和试点工作,妥善解决聘任制书记员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衔接问题,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法院 社会保险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合同解除 聘任制 书记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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