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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不等于劳动能力鉴定
引用本文:倪光军.法医学鉴定不等于劳动能力鉴定[J].中国劳动科学,2007(12):56-56.
作者姓名:倪光军
摘    要:案情简介 某公司职工缪某在检查施工质量时,被一滑下的钢梁砸中胸部倒地受伤致残,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六级伤残,公司在收到有关缪某伤残等级鉴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中请和复查鉴定要求。公司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缪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中诉,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就医的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共计20万元。

关 键 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法医学鉴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公司职工  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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