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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有关法律问题
引用本文:鲍学杰.论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有关法律问题[J].山东环境,2001(1):33-34.
作者姓名:鲍学杰
作者单位:博兴县环境保护局
摘    要:关于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程序等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过于原则、笼统,或者说有一定的立法不严谨,又无专门法规或规章进一步细化、明确,从而使法学理论界和环保工作者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近年来,法学界和环保实践工作者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和环保行政处理的性质和环保行政部门是否应当被告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讨论,但一直未有取得理论上的共识和实践中的统一。自从我国《行政诉论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日愈突出和重要。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加快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步代,并制定一些专门法规,以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新形势和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把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有关法律属性等原则问题在理论上讨论清楚,取得实践上的统一,以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1996年12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立完善的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在全国具有先导作用。全目前就全国范围而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 存在很大的差异。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践体会,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等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供有关环境立法和法学理论研究及环保工作者的实践中参考。

关 键 词:环境民事纠纷  行政处理  性质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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