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卫生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分工与协作
引用本文:木子. 卫生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分工与协作[J]. 中国个体防护装备, 2005, 0(2): 10-10
作者姓名:木子
摘    要: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进行了认真研究,以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下发了通知,明确了两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分工与协作。

关 键 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监督管理职能 职业卫生 卫生部 协作 分工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 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 贯彻实施 劳动保护 作业场所 有毒物品 放射防护 射线装置 尘肺病

Division and Cooperation of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Mu Zi. Division and Cooperation of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Supervision[J]. China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2005, 0(2): 10-10
Authors:Mu Zi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