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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
引用本文:郭文龙.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J].中国劳动科学,2006(2):46-47.
作者姓名:郭文龙
摘    要:就对劳动法本身的评价而言,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引入,按照笔者在前文中对试用期性质和功能的理解,可以说是在一个比较僵化的解雇保护制度框架内注入了一潭活水.表面上看,它至少给了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一个均等的互相考查的机会,但是,考虑到劳动法本身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持的是纵容态度,即便是一个短期合同,即便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无任何瑕疵,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照样可以解除,因此就其实质意义而言,这一制度对劳动者来说并无多大意义.

关 键 词:试用期制度  解除劳动合同  延长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制度框架  劳动关系  履行合同  书面形式  实质意义

Probationary Period Cannot be Extended Unilaterally
Authors:Guo Wenl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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