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环境监测报告结论的规范表达 |
| |
引用本文: | 陈卫丰,汪 芳.谈环境监测报告结论的规范表达[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3,15(4):43-43. |
| |
作者姓名: | 陈卫丰 汪 芳 |
| |
作者单位: | 盱眙县环境监测站,江苏,盱眙,211700 |
| |
摘 要: | 环境监测报告是环境监测部门为其承担的专项监测任务出示的技术总结,它对环境承受影响的程度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是环境责任强有力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环境监测报告的结论措辞应该慎重。1 结论必须简单明了 环境监测报告专业性较强,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理解,而结论是报告的关键,当人们拿到监测报告时,很自然的是先看报告的结论。因此,出示的监测报告必须做到阅者皆懂。但是,“基本符合××标准”、“基本达标”、“总体上达标”等模糊用语,却大大降低了报告的法律效果,若是将“绝大部分达标,只有××超标×倍”修改为“…
|
关 键 词: | 环境监测报告 结论 规范表达 环境管理 法律效力 |
文章编号: | 1006-2009(2003)04-0043-01 |
修稿时间: | 2003年3月3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