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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污情况由环保部门“核定”规定的商榷
引用本文:
王国平.对排污情况由环保部门“核定”规定的商榷[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5,17(5):7-7.
作者姓名:
王国平
作者单位:
南京市环境监察支队,江苏,南京,210018
摘 要: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一项重要程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后的污染物种类、数量书面通知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量的核定)。排污量的核定已经作为排污收费工作中的法定程序,是排污收费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环保部门也都在加以实施,但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此环节大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关 键 词:
排污单位
环保部门
核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收费工作
污染物种类
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
排污量
程序
文章编号:
1006-2009(2005)05-0007-01
收稿时间:
2005-07-02
修稿时间:
200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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