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三产业排污系数(第一批)的制定和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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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刚宁,潘 烁.广东省第三产业排污系数(第一批)的制定和应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4,16(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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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刚宁 潘 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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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广东省环境信息中心,广东,广州,510045 2.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东,广州,51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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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了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排污费;排污者每年应如实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申报下一年度的排污量,排污情况有改变的,应及时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环保部门每月或每季度根据排污者填报的内容和现场检查情况,核定其排污量,并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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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广东 第三产业 排污系数 排污费 COD 悬浮物 |
文章编号: | 1006-2009(2004)04-0007-02 |
修稿时间: | 2003年12月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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