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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质监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以相关法律为背景
引用本文:乔刚.我国水质监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以相关法律为背景[J].环境研究与监测,2006,19(3):4-6,26.
作者姓名:乔刚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环境法教研室,重庆400031
摘    要: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制度,而水质监测则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为背景,对我国水质监测的技术依据-水质标准的制定权进行了考察,认为应由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制定,而监测权则应由环保部门专门行使,这是决策民主化和执行单一化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文章还指出了水质监测中法律责任机制的缺失,并提出了予以完善的建议.

关 键 词:水质监测  水质标准  监测权  责任机制
文章编号:(G)06060(2006)03-0004-03
收稿时间:2006-01-26
修稿时间:200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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