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工伤矫治与再就业桥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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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静.工伤康复工伤矫治与再就业桥梁[J].劳动保护,2011(7):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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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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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劳动保护》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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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对于工伤康复作出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一规定将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什么意义,会给工伤职工的康复带来哪些促进作用,记者为此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工伤待遇处调研员兼副处长赵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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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保险条例》 康复 再就业 桥梁 矫治 医疗机构 服务协议 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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