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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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文超.“生死合同”是无效的合同[J].劳动保护,19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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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文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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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有些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一些乡镇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相互之间或者和民工之间签订包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内的经济合同。在合同中往往有“发生一切事故由承包方自理,发包方概不负责”的内容。这种合同,一般称之为“生死合同”。一旦发生由于发包方的直接责任,造成重大伤亡的严重后果时,发包方即借口“合同” 中已有伤亡责任的条款规定,而推托责任或者赔偿一些钱款了事。这种“生死合同”是否合法?触犯了刑律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吉安汽车运输分公司基建科干部胡校农,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违反劳动安全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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