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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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平铭.对“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理解[J].劳动保护,1997(6):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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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平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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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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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缘起1996年7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规定》中的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将“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同时提及。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特大事故”就是“特别重大事故”的简称,而《规定》将它们作为不同级别的事故,这是立法的失误。但有人却认为,对“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名称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去理解,也不能从某一个行业的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去认定,以一盖全。而应从《规定》所涵盖的大安全范围去找答案,后者认为“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是两个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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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事故 分类 严重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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