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问题的题外论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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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邱成,虞和泳,刘潜.安全问题的题外论治[J].现代职业安全,2006(7):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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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邱成 虞和泳 刘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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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半个多世纪的努力,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体系中以调整对象来划分的法律部门虽越来越多,但各个法律部门在突出自己特点的同时,又构成了互相配合、互相照应的有机整体。这就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倘能强化这一特点,对改变当前严峻的生产安全形势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在事故的直接原因(安全问题)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间接原因(导致安全问题的问题),这些原因虽然多在安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但却在别的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法律自觉机制,使各项法律的执法主体积极作为,并在安全问题发生后能及时自问,以便从法律程序上实现源头治理和顺序治理。例如,非法企业的非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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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问题 法律体系 调整范围 安全法律 论治 源头治理 非法采矿 调整顺序 安全形势 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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