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女工孕前离岗谁之过
引用本文:蒋伟.女工孕前离岗谁之过[J].中国劳动科学,2006(11):34-37.
作者姓名:蒋伟
摘    要:案情简介   张某(女)于1999年4月到某仪器公司工作.2002年10月9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10月10日至2005年10月10日,约定张某的工资为每月845元,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支付对方违约金1.5万元.

关 键 词:女工  劳动合同  违约金  张某  约定  公司  期限  工资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