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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摘    要:问:1987年2月,王女士经介绍调入某公司做财务工作,1991年8月借调到基建房产处。由于某种原因,1992年10月她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不到公司上班,同年12月4日书面提出辞职,因为她住着公司的房子一直未交租金,所以公司没有同意她的辞职申请。当时王女士表示可以收回辞职申请,但此后一直没有上班,到了2000年王女士向某公司提出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她的要求合理吗?

关 键 词:社会保险费  财务工作  恢复工作  公司  女士  辞职  上班  房产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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