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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退回与女职工保护
引用本文:周国良,李坤刚,王国社.劳务派遣退回与女职工保护[J].中国劳动科学,2012(8):47-49.
作者姓名:周国良  李坤刚  王国社
作者单位:[1]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安徽大学法学院 [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案情简介 李某,女,于2010年7月与某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至某外资公司,月工资6000元。同日,李某被派遣至该外资公司。2011年8月,李某告知该外资公司自己怀孕并要求减轻工作量。2011年9月,该外资公司将李某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公司随即按最低工资支付李某月工资。李某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明确三期内不得降低工资待遇,且该外资公司将其退回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6000元支付月工资。

关 键 词:劳务派遣  劳动保护  女职工  外资公司  工资支付  派遣单位  2010年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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