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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也属于一裁终局范畴
引用本文:周清.“代通知金”也属于一裁终局范畴[J].中国劳动科学,2010(4):56-56.
作者姓名:周清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通常所称“一裁终局”。

关 键 词: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范畴  劳动争议案件  月最低工资标准  仲裁裁决书  2008年  工伤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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