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也属于一裁终局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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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清.“代通知金”也属于一裁终局范畴[J].中国劳动科学,2010(4):5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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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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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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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通常所称“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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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范畴 劳动争议案件 月最低工资标准 仲裁裁决书 2008年 工伤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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